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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三条 内部审计目标包括努力确保进行成本效益的监控,促进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经营活动、管理工作、财务收支及核算等经济活动,依据本制度接受审计检查和审计监督。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具体的内部审计执行工作。

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审计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

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力、客观、公正、保密。第九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三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审计人员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并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应当包括具体审计目的、方式、依据及其他有关内容;

(二)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三)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

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予以复核;

(四)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五)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就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与被审核单位管理层进行认证、充分的沟通,提高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并取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理解和认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小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

(六)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送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审核完毕后送公司有关部门会签,最后送审计委员会审批;

(七)经审批的审计意见,审计部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审计人员向审计委员会或公司管理层提交的审计报告和其他汇报材料,可以不抄送、抄发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 审计部因审计力量不足可聘请公司内部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经公司同意可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会同审计部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要接受审计部的监督。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查证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意见后,由审计部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至少10年。

第二十条 审计部进行审计事项或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相关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审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提供相关资料的员工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董事长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或追究经济责任:

(一)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

(二)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三)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或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上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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