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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万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组成。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新当选董事自动成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九条 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十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电话、视频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十一条 委员会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第十二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需要表决的事项采取票决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或通讯方式表决。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通过。第十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对于会议通知中列明并需要表决的议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明确表决意见。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应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其他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由出席的委员和董事会秘书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第二十条 需要提交董事会表决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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