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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万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或“焦作万方”)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要求公平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五条 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告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河南省证监局。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第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为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符合条件的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的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在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要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登记备

案。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十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定期报告的内容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监会关于定期报告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的要求编制。定期报告的披露和报送时间依据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执行。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收购或出售的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四)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五)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

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重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含定期报告)的时间和格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第二十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能部门。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提供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拟披露的公告草稿应发给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披露。本条所指重大事件指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董事会秘书拟发布其他公告之前,均应首先向董事长电话请示拟发布公告事项,然后将拟公告的草稿发送董事长。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披露。董事会秘书拟发布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公告时,在发布前还应同时向总经理发送审核。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或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

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应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相关资料整理成册并归档。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为便于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保证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各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当充分了解本制度第十一条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沟通,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编制定期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

告期内涉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对其提供的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项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对外组织重大活动可能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时,须事先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活动的主要内容,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参加会议,并负责协调活动与信息披露的关系。

第四十四条 公司签署的重大合同,特别是涉及到关联交易的合同,相关部门及子公司按照必要的合同会签程序办理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需要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必须经批准后方能签字盖章。合同经办人必须及时将签署的合同报公司合同管理机构存档。

第六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各部门或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经提供信息的部门或子公司的主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后,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提供的资料编制信息披露公告;

(三)董事会秘书对披露的公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如有必要,可增加中介机构的审查意见);

(四)除需要由董事会进行审议形成决议的事项需要公告外,公司其他信息的披露程序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信息披露的文件进行归档保存。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的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七章 与中介机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深交所投资者互动平台的沟通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涉及股份发行、重大资产重组、资产收购等事项,需要聘请中介机构时,必须事先与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第四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向中介机构提供相应的材料时,必须事先向董事会秘书汇报、请示,同意后方能提供。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建立与持股5%以上股东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沟通的畅通。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密切关注深交所投资者互动平台上的互动问题并及时回复。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影响的,除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调查和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外,公司还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降职、调离,甚至待岗等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二)及时,指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关联交易,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四)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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