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加强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其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独立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至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规范运作、投(融)资活动、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同时,财务副总应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可要求公司安排其对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二)公司财务状况;(三)募集资金的使用;(四)重大投资情况;(五)融资情况;(六)关联交易情况;(七)对外担保情况;
(八)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四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
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如果延期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告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就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得到纠正时,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独立董事在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本年度内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有权督促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对于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现金分红水平较低或者大比例现金分红等情况,独立董事应监管机构的要求,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上述听取管理层汇报事项、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情况及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