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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万方:期货保值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保值业务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期货风险,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确保公司期货交易资金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第三条 本公司从事期货业务的原则是:利用自有资金、坚持套期保值、合法、审慎、安全、有效,不进行投机交易。第四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期货及衍生品品种,具体数量根据《公司章程》及年度计划确定,其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本管理办法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设立期货领导小组,实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期货保值计划。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现行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期货领导小组由公司全体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组长由总经理担任。期货领导小组下设期货办公室,负责期货业务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期货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制订期货业务相关制度、机构设置及业务人员授权、组织业务实施和风险防控。

2.负责制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思路及年度期货保值计划。

3.负责审核确定具体保值方案,核准交易决策。在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年度套期保值方案内,保证金占用高于四千万元的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由期货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四千万及以下的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由期货领导小组授权公司总经理及主管领导组织期货办公室相关人员讨论通过。

第十条 期货办公室设交易员、结算员及风控员,期货办公室主任由营销部经理兼任或由公司任命。期货办公室具体职责如下:

1.承担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日常管理职能。

2.负责起草年度期货保值计划,制订具体保值方案。

3.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管理和交易风险控制。

4.根据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落实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5.负责期货市场、现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趋势分析,及时提出套期保值业务和现货销售业务建议。

6.负责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以及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情况。

7.根据期货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调整建议。

8.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检查。

9.负责按时上报期货业务相关报表。

10.负责建立期货业务交易台账并与财务部定期对账;负责期货业务相关档案的整理及归档。

11.完成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事项。

各岗位职责如下:

1.交易员:由专职人员担任。负责与期货经纪公司的联络;期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提出有关套期保值业务建议;编制交易报告;交易账户的管理。

2.结算员: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情况的确认和交易后的结算;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凭证的管理。

3.风控员:由专职人员担任。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划拨和会计结算;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监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期货业务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十二条 期货业务授权包括公司内部授权和对外授权。公司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三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和报告。

第十四条 授权书签发后,须及时在相关部门如期货办公室、财务部等备案。

第十五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交易资金调拨授权书内容包括公司有权进行期货资金调拨的人员名单及签字样本等。

第十七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并备案。原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的期货开户及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1.期货办公室选择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经纪公司,推荐给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作为公司套期保值交易的备选经纪公司。

2.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从中选择确定期货经纪公司。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4.期货办公室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

第十九条 期货领导小组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应列明拟保值的现货品种、计划数量,拟选择的期货品种计划数量和交易方向。具体保值方案中应包括期货保值品种及合约选择、保值数量、保值价格、平仓原则以及出现不利的市场形势时的应对方案等内容,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第二十二条 期货办公室根据年度套期保值计划起草具体保值方案,经批准后执行。具体保值方案依据市场实际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及资金状况择机制定。第二十三条 期货交易员通过电话下单或网上交易等方式执行交易指令,电话下单应有录音并按档案管理要求一并存档管理。第二十四条 在收到经纪公司发来的账单后,结算员核查交易结算报表是否与具体操作计划一致。若不一致,则需核查原因。若发生错单情况,立即通知期货交易员将错单平仓。第二十五条 期货交易实行每日结算制度。结算员每日将前日的成交记录与持仓情况审核无误后输入结算管理台帐。第二十六条 风控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主管副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期货合约到期进行交割时,期货办公室应提前与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结算员应每日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及期货办公室负责人上报期货日报表。

第二十九条 结算员应于每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上报上月期货月度报表。

第三十条 期货办公室应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报告头寸风险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等。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明确的工作: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2.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3.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第三十二条 内控管理制度

1、信息管理制度

期货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筛选、整理;负责建立广泛的信息渠道,加强与专业分析机构建立联系,加强与业内企业的交流;负责关注连续性重点参数:价格、库存、持仓(基金持仓)、升贴水、宏观经济指标等信息。

2、结算管理制度

(1)结算根据当日交易员确认的成交单进行。

(3)按月编制期货阶段报表,准确及时反映期货交易状况,负责与结算业务相关部门的业务联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置风控员岗位,不得与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任何时候不得超过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2、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办公室和风控员;期货办公室和风控员应立即报告套期保值业务主管副总经理,同时上报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控员应立即向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管副总经理报告:

①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②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③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④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⑤公司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3)公司相关部门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4)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2、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应及时召开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明确对越权行为的惩罚措施。

(3)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期货头寸如需交割,期货办公室应积极与相关各方进行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除交割外,进入当月所持头寸不超过当期月产量或需求量的20%,进入次月所持头寸不超过当期月产量或需求量的30%。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和安排套期保值从业人员、风控员等,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七章 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 期货业务的有关文件、单据必须存档,包括相关授权文件、套期保值计划、保值方案、对账单等。期货业务相关部门每年初将上年度资料整理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八章 保密制度第四十条 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第四十一条 公司期货业务的有关信息如套期保值计划、期货头寸、资金、风险状况等均属公司商业机密,相关人员必须对此严格保密,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对外提供。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公司期货业务交易有关信息的工作人员,由于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章 监督检查制度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公司期货业务。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合规检查工作,协助公司监督期货业务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期货的法律法规和执行公司内部期货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发现期货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根据监管政策的变化,对公司的期货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第十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第四十四条 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后的期货操作方案,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继续进行该业务可能导致风险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相关人员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期货领导小组,制定妥善应对方案。第四十六条 若遇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规及经济合同的相关内容处理。

第十一章 违规责任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等环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第四十八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第四十九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五十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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