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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万方:内部审计工作条例(2023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条例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风险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持续提高经营效率、增加企业价值,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第三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机构,配置专门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内部审计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财务部门领导且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和授权范围内,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审计工作。

(一)内部审计机构编制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应报审计委员会审阅。

(二)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工作进度、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三)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

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四)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不受限制地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及其他与执行审计相关的资源,以使得审计工作可以自主和客观地进行;有权从被审计单位获得该单位内员工的必要协助;有权从公司内部和外部获取其他专家的协助。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职时,应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范:

(一)对公司忠诚,不能成为任何非法或不正当活动的参与者;

(二)避免参加任何影响其客观履职的活动;

(三)不得接受可能妨碍或被认为会妨碍其职业判断的任何物品;

(四)开展其专业能力可以胜任的工作;

(五)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六)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而影响职业判断;

(七)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持续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其审计范围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有权要求参加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会议;

(三)协助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订和修改与内部控制有关的管理制度,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资料;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审查凭证、帐目、报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内部控制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公司领导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内部控制行为的意见。

第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依据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或临时审计安排开展工作;

(二)审计实施前应当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三)审计过程中,应当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同时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四)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经公司批准后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适当方式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建议;

(六)特殊审计项目或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异常问题经公司批准,可另行处理;

(七)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审计事项完成后,应当及时整理资料并归档;

(九)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公司管理决策和对相关部门的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对审计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档案应当归公司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 借阅内部审计档案,一般限定在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公司内部其他单位借阅审计档案必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书面批准;公司以外的单位查阅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权利不受侵害,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内审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内审人员给予处分和处罚。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报董事会批准后实行。

第十七条 原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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