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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万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董事和经理人选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就董事会成员的名额和结

构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公司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可通过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途径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二)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三)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进行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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