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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万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熟悉报告编制的内容、流程和报告的审议批准程序。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其沟通,在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决定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出具建议,并对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做出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表决。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做出的续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决议时,均须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

第十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评价双方执业质量,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并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同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法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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