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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丰泽股份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追认被动形成的财务资助和取消部分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将丰泽股份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追认被动形成的财务资助和取消对其已审议但未使用的担保额度的决策结果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丰泽股份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追认被动形成的财务资助和取消对其已审议但未使用的担保额度的事项。

二、关于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新增开设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新增开设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事项。

三、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反映了管理层和股东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和对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以及公司股东价值的提升;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有利于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本文件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曾德民解云川

张学军

张学军谭有超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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