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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惠成:董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

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

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董事会议事、决策以及为实施决策所做的各种安排,均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关注其他相关人士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

名,董事长

名。公司董事会暂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依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开展工作。

第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任何个人无权决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全部对外担保,均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本条所列上述相关事项按本章程规定还需股东大会批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授权按公司内部各项控制制度执行。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会议议案

第十二条董事、监事会、总经理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会议议案,提案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章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四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方式、传真方式,在条件允许时也可采取专人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时限为:至少会议召开前两日发出通知。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总经理、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财务负责人、副总

经理可根据会议议案的需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等

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五章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并履行相应职务。

第二十条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

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发表自已的建议和意见,供与会董事决策参考。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

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不

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会议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

宣布表决结果。会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决议涉及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

件,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件公告。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六章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

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将实施情况

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

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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