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请2023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的
相关资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公正,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聘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名:
邵希娟 徐金焕 强昌文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