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我们认为应敏杰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补选应敏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仕华 黄长玲 周萍华 范斌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