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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虹: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规范运作,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三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1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资格。

内部审计人员要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财务、金融、经济、工程、法律、企业管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除涉密事项外,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企业的相关规定,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玩忽职守,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遇到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情况,实行审计回避制度。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履行各自职责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并在履行职责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各种方式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相关职责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中确定。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负责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研究和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协助外部审计机构等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八)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的审计计划;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七条 为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部在工作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资料,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查验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检查有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现场调查;

(三)为更好的开展审计过程监督及提高信息获取能力,审计部应设专职人员长期或者阶段性获取公司各信息系统与工作开展有关的系统查询权限,审计部内部应做好恰当的授权,确保审慎使用获得的信息,确保获得信息的人员范围可控及信息保密。

(四)列席涉及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财务决策、制度建设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及时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拟定审计项目计划并确定项目小组人员;

(二)审计实施前,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给被审计单位,通知内容应主要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成人员名单;须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等;

(三)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并应当灵活运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以获得可靠的、充分的、相关的审计证据,得出准确、

客观、公正、合理的审计结论;

(四)审计结束后提出内部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征求意见后应在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如逾期未作回复,将视作无意见。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审计部可在内部审计报告中注明或做作必要的补充、修改。

(五)审计部将内部审计报告向公司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对于公司管理层决定采取的审计建议、业务变更、组织梳理、人员优化、制度更新、人员奖惩等管理措施做持续的跟踪,如有必要可执行跟踪审计项目。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意见,须经审计委员会报董事会批准。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报告是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书面总结,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便于报告使用人理解审计信息,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内容及重点、时间、方式等;

(二)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审计发现,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四)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建议,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提出的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检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后续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第二十七条 审计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主要股东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档案管理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及时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纪录、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第三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保密管理参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行审计意见书和公司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七)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给公司或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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