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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发铝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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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福建建省省闽闽发发铝铝业业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

董董事事会会审审计计委委员员会会工工作作细细则则

(2023年10月25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代表董事会评价和监督财务会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以合理确信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和公司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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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四)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收购、兼并等重大投资、购销、工程活动;

(六)审核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审核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八)审核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

(九)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十)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听取公司内部审计小组、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小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问,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

(二)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资料。

(三)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务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证重要债权债务、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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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公允;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合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必要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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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请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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