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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选举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工作,优化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

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提名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搜集、提供相关人选有关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确定初选人;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1至2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次数根据工作需要而定,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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