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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科技:接待和推广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到访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效补充,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四条 做好接待和推广工作的目的: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 在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同。

第五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接待与推广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投资者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七条 除非得到公司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对外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除外;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总会计师、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出席业绩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预告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

机会参与。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 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况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交流的主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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