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由3-5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
数少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以前,战略与ESG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与ESG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执行会议有关决议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按公司有关规定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按公司有关规定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听取公司年度法治工作报告;
(五)对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重大ESG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包括规划目标、政策制定、执行管理、风险评估、绩效表现、ESG报告、信息披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报告;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班子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前期的资料准备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编写会议提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二)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三)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意见;
(四)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五)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七)公司ESG重大事项的议题、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经理班子提交的各项会议提案形成会议文件,提交战略与ESG委员会召集人审核,审核后召集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召开会议进行研究。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次数根据工作需要而定,并于会
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未担任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