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第一条 为强化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严防泄漏内部信息、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商工作,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