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规定及《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对拟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对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经审阅于志江先生、王兆春先生、吴金辉先生、付文武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全体委员一致认为上述人员具备履行公司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历,能够胜任上市公司董事工作的要求,符合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者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经审阅王利民先生、李兵先生、杨振新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全体委员一致认为上述人员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历,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能够胜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的要求,具备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者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之签署页)
提名委员会委员签字:
李 兵 杨振新 吉东亚
日期: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