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落实施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而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 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 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解释第16号》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根据该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变更日期
根据《解释第16号》的有关要求,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此公告。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