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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将公司持有的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66%股权转让给关联方湖北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投投资”),建投投资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价(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后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产权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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