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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一、关于重组上市的规定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郭丹董凡徐文鲁
吴昊天
项目协办人:
王馨玥廖振宏盛钰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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