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将公司持有的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66%股权转让给关联方湖北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投投资”),建投投资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价(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上市公司、建投投资及上述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