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拟对《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秘书依据前条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公告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