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第六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八条 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承诺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相关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