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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瀚新材: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301076 证券简称:新瀚新材 公告编号:2023-053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年10月26日

?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7.80万股

?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9.36元/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6日,以9.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7.8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12.77元/股。

(四)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具体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严留洪董事、副总经理11.006.88%0.11%
陈年海董事6.003.75%0.06%
李国伟董事6.003.75%0.06%
王忠燕财务总监8.005.00%0.08%
李翔飞董事会秘书7.004.38%0.07%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合计23人)98.0061.25%0.95%
预留部分24.0015.00%0.23%
合计160.00100.00%1.5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上述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严留新先生的兄弟严留洪先生、实际控制人秦翠娥女士的兄弟秦小涛先生。严留洪先生在公司工作多年,2011年1月至2015年7月先后担任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副总经理;2015年8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秦小涛先生,自2019年起加入公司,历任公司物流部副部长、企划部负责人等职务。上述人员始终伴随公司成长,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其获授权益与其所任职务及业绩贡献相匹配。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5、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任何一名

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6、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归属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6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5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7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9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51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含披露日)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不含披露日)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

归属,作废失效。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六)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归属条件之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考核指标:营业收入(A)
目标值(Am)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20亿元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80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公司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2023年至2024年两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1.10亿元; 2、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公司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2023年至2024年两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30亿元; 2、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7%。
第三个归属期公司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2023年至2025年三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8.10亿元; 2、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公司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2023年至2025年三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6.70亿元; 2、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7%。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若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含披露日)授予,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不含披露日)授予,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考核指标:营业收入(A)
目标值(Am)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公司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2023年至2024年两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1.10亿元; 2、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公司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2023年至2024年两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30亿元; 2、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7%。
第二个归属期公司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2023年至2025年三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8.10亿元; 2、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公司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2023年至2025年三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6.70亿元; 2、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7%。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期归属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营业收入(A)A≥AmX=100%
An≤A<AmX=80%
A<AnX=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届时根据限制性股票对应考核期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ABC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80%0%

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期归属。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归属,除满足上述归属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制定的《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2年12月15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孙志刚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2022年12月30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4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

(六)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确定以2023年10月26日为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9.3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7.8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本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6元(含税),每10股转增3股)已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160.00万股调整为208.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36.00万股调整为176.80万股,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4.00万股调整为31.20万股,授予价格由12.77元/股调整为9.36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3年10月26日。

(二)预留授予价格:9.36元/股。

(三)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预留授予数量:7.80万股。

(五)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合计1人)7.803.75%0.06%
合计7.803.75%0.06%

注:1、上述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六、本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2023年10月26日用该模型对本次授予的7.8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23.75元/股(公司2023年10月26日收盘价);

(二)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14.8900%、18.8208%、18.7967%(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1.9169%(公司最近12个月股息率)。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授予的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
7.80108.7113.0062.8824.038.79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

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本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

九、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

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以2023年10月26日为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

9.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7.8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禁止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3年10月26日为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7.8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36元/股。

十一、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与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四)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十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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