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且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160.00万股调整为208.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36.00万股调整为176.8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4.00万股调整为31.20万股,授予价格由12.77元/股调整为9.36元/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以2023年10月26日为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9.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7.80万股限制性股票。
(此页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和发 | 仇连明 | 孙志刚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