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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环科: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6

证券代码:301559 证券简称:中集环科 公告编号:2023-010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17号)同意注册,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9,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4.2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17,9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5,152.66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02,827.34万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9月2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9383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集赛维罐箱服务(连云港)有限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账户募集资金用途专户余额(元)
1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8110501013002297747罐箱柔性化绿色智造灯塔工程项目、补充流动资金562,020,000.00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8110501013402297738修箱车间原厂维修和增值改造项目37,350,000.00
3中集赛维罐箱服务(连云港)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8110501014302308080罐箱后市场连云港堆场项目12,650,000.00
4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8110501013502297774高端医疗装备配套能力优化项目194,030,000.00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8110501013202297737有色金属精密制造中心95,270,000.00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8110501013002297761研发中心扩建项目56,900,000.00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8110501012802297736数字化运营升级项目41,780,000.00
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326008602011000277783超额募集资金1,055,016,226.42
合计金额2,055,016,226.42

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合计数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主要系未支付和尚未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订方情况

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用途甲方乙方丙方

罐箱柔性化绿色智造灯塔工程项目、修箱车间原厂维修和增值改造项目、高端医疗装备配套能力优化项目、有色金属精密制造中心、研发中心扩建项目、数字化运营升级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罐箱柔性化绿色智造灯塔工程项目、修箱车间原厂维修和增值改造项目、高端医疗装备配套能力优化项目、有色金属精密制造中心、研发中心扩建项目、数字化运营升级项目、补充流动资金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罐箱后市场连云港堆场项目

罐箱后市场连云港堆场项目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集赛维罐箱服务(连云港)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超额募集资金

超额募集资金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谭彦杰、施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前述任一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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