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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8日经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2017年6月14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2020年9月2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设置与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且担任主任委员。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及第九条规定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及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最多在3家上市公司或2家证券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除依据公司章程不得担任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第九条 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与任免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产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1/3以上;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免职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除非出现以下情形,不得在任期届满前被免职:

(一)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严重失职;

(三)独立董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议;

(四)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提供书面说明。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声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出现上述情况,由董事会、监事会或提名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由公司股东大会在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选出新的独立董事。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在公司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前款所列事项及经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预审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但涉及第十五条与第十六条规定事项的董事会会议不得委托其他董事参加。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行使第十五条与第十六条规定的职权及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时,应事先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有关事宜进行充分协商,并表决形成书面决定、提案或意见。其中,独立董事意见应以以下几种方式之一作出: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经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的决定、提案或意见视为独立董事整体决定、提案或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采纳独立董事的决定、提案。

独立董事意见应当告知全体股东。如独立董事意见所涉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报酬和费用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享受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因行使独立董事职责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关于独立董事履职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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