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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创能源: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并全面了解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础上,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预留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6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涉及董事,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以2023年10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3.1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12.6万股。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黄宏辉崔 灿涂晓昱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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