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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茂泰: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年10月26日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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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3年10月26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现任监事;

(二)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

(四)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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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尚未届满;

(七)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

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

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 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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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五)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

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

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七)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十)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建议。

第四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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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

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董事会有关动议或董事长安排的有关工作事项,提

出具体意见,报董事长审批后负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公司实际情况,客观回答股东和

投资者的咨询;注意证券报刊的报道,如有对本公司的不实报道,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予以澄清。

第十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并因对其委托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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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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