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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茂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10月26日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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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3年10月26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证券部履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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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

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

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

(一) 重要会议事项

1.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 拟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3. 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4. 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二) 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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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制度中涉及公司最近一期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指标均指本公司最近一期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财务指标。

前述所称“交易”指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租入或租出资产;

4.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5. 赠与或受赠资产;

6. 债权、债务重组;

7.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8.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9.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0.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交易适用本条规定。

上述交易均为公司与非关联人发生的事项,不包括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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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报告:

1.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

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2.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第(六)项标

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股票交易、衍生品交易等投资时,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前述计算标准。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资余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计算标准。已经履行审议和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应及时报告。

(三) 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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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四) 提供担保事项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本制度所称“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及时报告。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公司向其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及时报告。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公司向其合营或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1. 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 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

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3. 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五) 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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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前款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1.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存贷款业务;

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但下列交易可以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1.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2.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3.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4.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5.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6.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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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7.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8.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9.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项第2至6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报告程序:

1. 已经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

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进行报告,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及时报告;

2.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报告程序;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及时报告;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前述第1点规定处理;

3.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报告程序;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告程序;

4.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本条规定重新履行报告程序。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1.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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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审议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

(六)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

1.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七) 发生其他重大事件

1. 募集资金相关事项;

2.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3. 利润分配和送转股计划;

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5.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重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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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等有关事项;

7.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八) 发生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7.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

废超过总资产的30%;

8.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9. 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0.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2.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3.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4.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5.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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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6.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 发生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5.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6.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

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7.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8.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

发生变动;

11.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12. 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4.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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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5.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6.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7.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

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8.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9.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20.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 公司签署日常经营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1. 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 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事项的,合

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 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十一) 履行社会责任事项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 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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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 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十二) 监管事项

1. 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2. 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

函件。

(十三)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负

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裁判文件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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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代表为对外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证券部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任何部门及分支机构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十二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支机构)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

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证券部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并与董事会秘书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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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分支机构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时。

第十六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

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1.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2.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

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3.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

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4.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5.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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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

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分支

机构)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部门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证券部。

各部门、分支机构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证券部报告。

如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则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十九条 报告人向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

一时间以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真或书面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报告人向证券部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证券部的工作人员,并由该工作人员签收。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

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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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委。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

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不向证券部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2. 未及时向证券部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3. 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4. 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5. 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

当日的24时)。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即时通讯工具通知、

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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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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