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54人调整为325人,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753万股调整为1626.7万股,首次授予部分由1553万股调整为1426.7万股,预留部分200万股保持不变。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6日,同意以4.1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2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426.7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冯震远、俞毅、屠建伦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