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截至授予日)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2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综上,共有54名激励对象总共放弃126.3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354名调整为325名,首次授予数量由1553万股调整为1426.7万股,预留部分200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以上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
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10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25名激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授予1426.7万股限制性股票。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