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松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5日在青松股份中山分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以往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较好地履行了其作为审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次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及工作质量,相关决策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董 皞 唐清泉 钱晓明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