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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和严谨的立场,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2、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价格的审议和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若干持续性关联交易续期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与招商局集团签署《2024-2026年综合服务协议》和《2024-2026年租赁合同》的独立意见

1、与招商局集团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商业行为,与关联方之间的历史交易金额未超过前期的预计金额,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预计的关联交易总金额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

2、与招商局集团的日常关联交易相关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两项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二)关于公司与招商局财务公司签署《2024-2026年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1、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并建立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并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公司与招商局财务公司之间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可控。

2、公司制定的《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在招商局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有效保障资金安全。

3、《2024-2026年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交易事项公平合理,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财务需要,有利于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三)关于公司与招商银行2024-2026年金融服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本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财务需要,有助于充分利用财务杠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双方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交易事项公平合理,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泰文、孟焰、宋海清、李倩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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