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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康仪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6

证券代码:830879 证券简称:基康仪器 公告编号:2023-140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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