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20日以书面送达形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张桂琴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提出如下审核意见:公司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在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过程中,未发现参与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涉及部分募投项目转让的议案》
基于业务发展和战略规划,为进一步优化新能源板块业务结构和电站资产结构,降低应收账款中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将3个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安徽电投新拓能源
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对价为26,560.34万元;公司全资下属公司湖北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仙桃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中电投新农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对价为15,000.00万元。上述转让涉及部分公司第二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有力支持主业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交易的出售价格公允、合理,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