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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方光电”)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71人调整为167人;本激励对象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69.00万股调整为

166.2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1.00万股调整为

41.50万股,授予总量由

210.00万股调整为207.70万股。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对象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就公司拟向本激励对象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对象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本激励对象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对象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

日,并同意以

41.4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名激励对象授予166.20万股限制性股票。(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颜莉许贤泽

签署日期:

2023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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