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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根据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独立董事:魏若奇 冯颖 梅丹签署日期: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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