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监事会成员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调整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建设规模及投资总额等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芜湖)”项目建设期限延期至 2023年12月。
监事:付洪艳 于志猛 范风梧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