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本着“同步更新”和“细化落实”的原则,并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公司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订: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监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监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三)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承诺书应在召集股东大会前十日提交给公司董事会; (四)董事会应当在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向股东公布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基本情况和公开声明。 |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监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监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三)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承诺书应在召集股东大会前十日提交给公司董事会; (四)董事会应当在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向股东公布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基本情况和公开声明; (五)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六)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 |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需与其他董事分开选举。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需与其他董事分开选举,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余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