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770 证券简称:艾能聚 公告编号:2023-122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3年10月25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八章 工作评估第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公司各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证券事务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第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询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答复。
第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一年度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详尽事项,以及本制度与现行有效及未来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