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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普爱思: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下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已于2023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许晓森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确定的暂缓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暂缓授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

1、本次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本次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本次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和本次暂缓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6、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暂缓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3年10月27日为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林凯先生授予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20元/股。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97)。

(表决情况: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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