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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普爱思: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独立意见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会议资料,基于自身独立性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对于林凯先生所获授的共计10.00万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截止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之日,林凯先生已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全部授予条件。

2、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6、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7日,同意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00万股,授予价格为4.20元/股。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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