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地反映了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5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及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公司完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提升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本次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4元/股(含),回购价格区间合理;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占公司资产规模较小,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可行性。
4、公司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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