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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畅科技: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相关制度,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

(二)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事前审阅,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

(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度报告及时披露;

(四)对年报中需要独立董事审核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第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尽力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本公司提供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九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报中就本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并应督促其他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独立董事应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30 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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