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伟星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79号),公司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2,088,397股,发行价格为9.0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95,399,992.85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3,604,889.0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1,795,103.84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9月26日全部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53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授权,结合募投项目情况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越南工贸股份商业银行北清化分行等银行(以下均称“乙方”)开立了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账户余额(元)
1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12070211292002998061,183,924,152.92
2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拉链分公司12070211292003010510
3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199301010400717800
4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拉链分公司199301010400718140
5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中国农业银199301010400717980
限公司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
6WEIXING INTERNATIONAL (SINGAPORE)PTE.LTD.NRA199325140484000170
7SAB INDUSTRIAL (VIETNAM) COMPANY LIMITED越南工贸股份商业银行北清化分行1178498888880
81158418888880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及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保荐机构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和越南工贸股份商业银行北清化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甲方“年

产9.7亿米高档拉链配套织带搬迁及服饰辅料技改项目(一期)”“年产2.2亿米高档拉链扩建项目”“越南服装辅料生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伟、刘侃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696万美元/165174.5百万越南盾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甲乙丙三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一方违约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备查文件

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保荐人与各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