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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具体事宜。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做相应的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不含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按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候选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如独立董事是在股东大会上临时提名的,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不含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按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候选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基本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和符合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如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述内容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操作按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独立董事是在股东大会上临时提名的,上述内容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操作按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上述变更内容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特此公告。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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