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3-091阿证券代码:400033 证券简称:斯达5 主办券商:安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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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26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晨亮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方面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69,805,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5%。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列席3人;
3.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列席会议;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高斯达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委托股票转让及持续
督导协议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公司战略发展需求,公司经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充分沟通与友好协商,双方决定解除委托股票转让及持续督导协议,并就终止持续督导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拟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相关解除协议。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269,805,7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二)审议通过《关于高斯达与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委托股票转让协议的
议案》
1.议案内容:
鉴于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公司拟与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委托股票转让协议》,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将由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主办券商并履行相关义务。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269,805,7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持续督导券商变更
相关事宜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保证持续督导主办券商事宜顺利展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此次变更主办券商相关事宜。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269,805,7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四)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及《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269,805,7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五)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进行修订。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269,805,7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鉴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董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提名袁晨亮、何菊初、王博三、林兰光作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于海斌、李艳萍、胡战飞作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以上人员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第十一届董事会成员将继续履行职责。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269,805,7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鉴于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提名郭伟亮、高晓成为第十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与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以上人员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第十一届监事会成员将继续履行职责
2.议案表决结果:
公告编号:2023-091普通股同意股数269,805,7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林曦律师、李胜双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经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签字的《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经见证律师签字并盖章的《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6日